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發改能源〔2025〕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企業,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市場建設,是以更大力度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是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內在要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有關規定,加快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推動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力培育綠證市場,激發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引導綠證價格合理體現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加快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到2027年,綠證市場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強制消費與自愿消費相結合的綠色電力消費機制更加健全,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認證、標識等制度基本建立,綠證與其他機制銜接更加順暢,綠證市場潛力加快釋放,綠證國際應用穩步推進,實現全國范圍內綠證暢通流動。到2030年,綠證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健全,全社會自主消費綠色電力需求顯著提升,綠證市場高效有序運行,綠證國際應用有效實現,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合理體現,有力支撐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二、穩定綠證市場供給 (一)及時自動核發綠證。加快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原則上當月完成上個月并網項目建檔立卡。強化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功能技術支撐,依據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已建檔立卡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月度結算電量,逐月統一批量自動核發綠證,原則上當月完成上個月電量對應綠證核發。 (二)提升綠色電力交易規模。加快提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綠色電力交易規模,穩步推動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以及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三)健全綠證核銷機制。完善綠證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規范綠證核銷機制。對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依據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憑證或其他聲明材料予以核銷;對未交易或已交易但未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超過有效期后自動予以核銷;對申請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對減排量對應的綠證予以核銷。 (四)支持綠證跨省流通。推動綠證在全國范圍內合理流通,各地區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綠證交易區域。支持發用雙方自主參與綠證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推動綠證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三、激發綠證消費需求 (五)明確綠證強制消費要求。依法穩步推進綠證強制消費,逐步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并使用綠證核算。加快提升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和數據中心,以及其他重點用能單位和行業的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到2030年原則上不低于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平均水平;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在80%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在有條件的地區分類分檔打造一批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的綠電工廠、綠電園區等,鼓勵其實現100%綠色電力消費。將綠色電力消費信息納入上市企業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報告體系。 (六)健全綠證自愿消費機制。鼓勵相關用能單位在強制綠色電力消費比例之上,進一步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發揮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引領作用,穩步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水平。鼓勵企業主動披露綠色電力消費情況。鼓勵行業龍頭企業、跨國公司及其產業鏈企業、外向型企業打造綠色產業鏈供應鏈,逐年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協同推進企業綠色轉型。建設一批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的綠電建筑、綠電社區。推廣綠色充電樁,支持新能源汽車充綠電。鼓勵居民消費綠色電力,推動電網企業、綠證交易平臺等機構為居民購買綠證提供更便利服務,將綠色電力消費納入綠色家庭、綠色出行等評價指標。研究建立以綠證為基礎的綠色電力消費分檔分級標識。 (七)完善金融財政相關支持政策。加大綠色金融對企業、產品和活動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的支持力度,強化綠色信貸支持。將綠色電力消費要求納入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研究制定政府采購支持綠色產品政策。 四、完善綠證交易機制 (八)健全綠證市場價格機制。健全綠證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綠證價格監測,研究建立綠證價格指數,引導綠證價格在合理水平運行。參考綠證單獨交易價格,合理形成綠色電力交易中的綠證價格。 (九)優化綠證交易機制。完善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體系,強化綠證交易平臺建設。推動發用雙方簽訂綠證中長期購買協議。支持代理機構參與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項目綠證核發和交易。加快設立省級綠證賬戶,完善電網代理購電相應存量水電綠證的劃轉機制。 (十)完善綠色電力交易機制。推進多年、年度、月度以及月內綠色電力交易機制建設,鼓勵發用雙方簽訂多年期購買協議。鼓勵各地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形式落實國家能源戰略、規劃,有效擴大跨省跨區供給。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結合分布式新能源資源稟賦和用戶實際需求,推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五、拓展綠證應用場景 (十一)加快綠證標準體系建設。研究綠證相關標準體系,編制綠色電力消費標準目錄,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快各類標準制定工作。推動綠證與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和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有效銜接。 (十二)建立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機制。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機制,制定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規范,明確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流程和核算方法。開展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服務,為企業提供權威的綠色電力消費清單。完善綠色電力消費統計排名維度和層級。 (十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制定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相關技術標準、規則、標識,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鼓勵第三方認證機構開展面向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推進認證結果在相關領域的采信和應用。鼓勵相關主體積極使用綠色電力消費標識,提高其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十四)推動綠證與其他機制有效銜接。推動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壓實至重點用能單位,使用綠證用于權重核算。逐步擴大綠色電力消費比例要求的行業企業范圍并使用綠證核算。推動將綠色電力消費要求納入重點用能和碳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加強綠證與碳排放核算銜接,強化綠證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和產品碳標識中的應用。 六、推動綠證應用走出去 (十五)推動綠證標準國際化。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統籌做好國際標準和國內標準編制。推動我國綠色電力消費標準用于國際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與認證,提升標準的權威性和認可度。加快綠色電力消費國際標準編制,推動我國綠色電力消費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做好通用核算方法和標準國際推廣工作。 (十六)加強國際合作交流。在政府間機制性對話中將綠證作為重要議題,支持各類機構及企業針對綠色電力消費的標準制定、認證對接、核算應用等工作與國際社會開展務實交流與合作,引導貿易伙伴認可中國綠證。與國際組織做好溝通交流,加大宣介力度,推動擴大中國綠證使用場景。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構,鼓勵行業成立綠色電力消費倡議國際組織,提升綠證對用能企業覆蓋面和影響力,增強企業綠色競爭力。 (十七)強化政策宣介服務。靈活多樣開展綠證政策宣貫活動,推動形成主動消費綠色電力的良好氛圍。鼓勵開展宣貫會、洽談會等促進綠證交易的活動。鼓勵各地,特別是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綠證需求較多的地區,探索設立綠證綠電服務中心,更好滿足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國家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證市場監測,加強綠證與其他機制的統籌銜接,共同推動綠證市場建設,營造消費綠色電力良好氛圍。綠證核發機構和各綠證交易平臺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高效規范做好綠證核發和交易。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相關用能單位落實好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要求。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做好轄區內綠證市場監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更高標準踐行能源安全新戰略,扎實做好2025年能源工作,以能源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助力我國經濟持續回升向好,國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5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從四個方面對《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制定年度工作指導意見是《能源規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的一項任務,也是能源行業統一思想、形成合力,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2024年,能源行業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為根本遵循,統籌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能源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規模以上工業原煤產量創歷史新高,原油產量連續三年穩產2億噸以上,規模以上工業天然氣產量連續八年增產超百億立方米,能源消費結構持續優化,綠色低碳發展水平進一步提升。 當前,我國能源發展也面臨一些風險挑戰,國際形勢復雜嚴峻,油氣外采率仍較高,新能源快速增長對系統消納提出更高要求,能源關鍵技術裝備攻關仍需強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需向縱深推進。《指導意見》提出針對性政策舉措,有助于指導各地和各有關單位進一步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合力完成“十四五”收官,以能源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助力我國經濟持續回升向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用能需求。 二、主要考慮 《指導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更高標準踐行能源安全新戰略,提出堅持底線思維,持續增強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充分發揮化石能源兜底保障作用,強化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守牢能源安全底線;堅持綠色低碳,持續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堅持深化改革,持續激發能源發展活力動力,把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擺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斷把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能源發展的不竭動力;堅持創新引領,持續培育發展能源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加快能源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攻關,因地制宜發展能源新質生產力,推進現代化能源產業體系建設。 三、工作目標 《指導意見》提出了2025年能源工作的主要目標:供應保障能力方面,全國能源生產總量穩步提升。煤炭穩產增產,原油產量保持2億噸以上,天然氣產量保持較快增長,油氣儲備規模持續增加。全國發電總裝機達到36億千瓦以上,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規模2億千瓦以上,發電量達到10.6萬億千瓦時左右,跨省跨區輸電能力持續提升。綠色低碳轉型方面,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占比提高到6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工業、交通、建筑等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新進展。新能源消納和調控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機制進一步健全。發展質量效益方面,火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保持合理水平。風電、光伏發電利用率保持合理水平,光伏治沙等綜合效益更加顯著。大型煤礦基本實現智能化。初步建成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 四、重點任務 《指導意見》提出21項年度重點任務。一是從夯實能源安全保障基礎、提高區域能源協同保障能力、強化能源安全重大風險管控三個方面,大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從保持非化石能源良好發展態勢、統籌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持續深化能源開發利用方式變革三個方面,積極穩妥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三是從持續完善能源體制機制、深化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不斷健全能源法治體系三個方面,深入推進能源改革和法治建設。四是從持續完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強化能源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培育發展壯大能源新產業新業態三個方面,加快推動能源科技自立自強。五是從提升民生用能服務保障水平、推動縣域能源高質量發展兩個方面,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用能滿意度。六是從切實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持續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兩個方面,著力提升能源監管效能。七是從持續增強海外資源供應保障能力、統籌做好重點國家和地區能源合作、積極參與全球能源治理三個方面,鞏固深化能源國際合作。八是從加力完成“十四五”能源規劃目標任務、科學謀劃“十五五”能源規劃兩個方面,統籌推進能源規劃編制實施。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2022年全國電力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數據顯示全國電力行業的碳排放強度繼續降低,這標志著我國能源結構優化和綠色低碳轉型的持續推進。與2021年相比,全國及各地區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普遍下降,反映出我國在能源轉型、技術創新和低碳發展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 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數據,2022年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為0.5366kgCO2/kWh,較2021年的0.5568kgCO2/kWh下降了0.0202kgCO2/kWh。這一變化顯示了我國電力行業在減少碳排放方面的積極成效。 在區域層面,華北、華東、南方等地的電力排放因子普遍呈下降趨勢,尤其是南方地區的排放因子下降幅度較大,達到了0.0457 kgCO2/kWh。這表明南方地區在發展綠色能源、優化能源結構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 在省級層面,一些省份如廣東、云南、四川等地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也呈現下降趨勢,尤其是云南地區,由于水電的優勢,排放因子大幅降低,達到0.1073kgCO2/kWh。 2022年電力行業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下降,是我國能源轉型和低碳技術應用的一項重要成果。隨著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電力行業的碳排放強度進一步下降,推動我國在實現“雙碳”目標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旨在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在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面的作用,鼓勵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圖片源自:國家能源局官網 《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有哪些內容?什么是新型經營主體?具體有哪些政策支持措施?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指導意見》印發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躍升式發展,裝機規模占比過半。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納需求,電力領域不斷涌現出各類與傳統發供用電形式不同的新型經營主體,這些新型經營主體靈活調節能力強,是新型電力系統的新生力量,各地也陸續出臺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相關政策。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新能源消納和調控政策措施的相關部署,落實《能源法》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相關要求,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了《指導意見》,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定義內涵和準入條件,提出了完善市場機制、調度運行等相關要求,引導電力領域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 《指導意見》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指導意見》共八條。第一、二條提出了新型經營主體內涵及特征,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范圍。第三至七條分別從完善調度運行管理、鼓勵平等參與電力市場、優化市場注冊、完善市場交易機制、做好計量結算等方面,提出了促進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第八條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的工作要求,保障政策落實。 《指導意見》中新型經營主體的定義和范圍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所指的新型經營主體是指配電環節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各類資源。考慮隨著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電力領域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還會不斷涌現,為滿足行業可持續發展需要,按照典型特征將新型經營主體分為單一技術類主體和資源聚合類主體兩類。 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這類主體較傳統經營主體區別在于單體規模小、分布散、數量多,難以以傳統方式參與電力市場,但新型電力系統下分布式電源滲透率逐步提高、源網荷儲靈活互動需求日益增長,需要針對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特點健全完善相關市場機制。 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智能微電網等,這類主體是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出現的新業態、新模式,其中虛擬電廠通過網絡通信和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聚合各類發電、用電、儲能等資源,協調優化為系統提供調峰、調頻、調壓、備用、需求響應等服務;智能微電網通過電力網絡聚合網內各類發電、用電、儲能等資源,實現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與公共電網進行電力交互。《指導意見》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將調節容量小的資源聚合為具有更大調節能力的資源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 《指導意見》中提出了哪些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 答:一是便利新型經營主體接網和運營。《指導意見》要求電網企業為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高效的并(聯)網或平臺接入等服務。考慮新型經營主體的發供用電行為相對簡單,管理方式可以更加靈活,《指導意見》明確除另有規定外,新型經營主體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此外,為進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納水平,提高企業綠電消費國際認可程度,《指導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 二是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明確新型經營主體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并進一步優化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注冊、交易機制與計量結算。市場注冊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電力交易機構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別,不得增設注冊門檻,同時為簡化注冊流程,便利新型經營主體辦理市場注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及其被聚合資源集中辦理注冊手續。交易機制方面,《指導意見》針對新型經營主體特點,提出要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的靈活性,有序擴大現貨市場范圍,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考慮新型經營主體主要接入配電網,為釋放更準確的節點價格信號,更大程度激勵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價格參與系統調節,提出要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推動電力市場價格信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披露,以更好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計量結算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運營機構按照新型經營主體參與的交易類型(電能量或輔助服務)做好結算服務,同時為保障結算資金安全,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戶。 三是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調度運行。《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加快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為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避免地方設置過高的準入門檻,同時考慮電力系統實際調節需要,提出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上、滿足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同時結合地方已有實踐,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要求。 下一步如何推動《指導意見》實施? 答: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做好《指導意見》的宣傳解讀工作,指導各地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配套制定細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近日,黃浦區發展改革委牽頭修訂了《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是全國首個關于推進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變的管理辦法,標志著黃浦區綠色低碳發展的主要抓手逐步轉向碳排放控制,構建完備的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此次修訂主要有以下特點: 擴大覆蓋范圍 強化降碳要求 為了進一步加強節能降碳管理強度,黃浦區結合區實際情況,擴大區重點用能和排放監控單位覆蓋范圍,將原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標準調整為“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同時考慮未來碳排放雙控要求,增加內容為“同時將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00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單位納入管理范圍”。 增加碳排放指標 協同管理考核 《管理辦法》對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對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指標實行協同管理、協同分解、協同考核。此外,將綠電、綠證交易對應電量及其他措施產生的減碳量等納入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予以扣除。 強化責任落實 強調近期遠期結合 《管理辦法》新增要求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要強化規劃引領,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全面融入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能源和碳排放管理體系,推進綠色低碳先進技術應用,持續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水平。另外,《管理辦法》新增要求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積極參與碳普惠等自愿減排相關活動,通過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其自身生產和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 完善節能降碳監管體系 強化獎懲機制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級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可以對該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完善節能降碳監管體系,建立評價考核問責工作機制。發揮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用,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單位聯合懲戒。
編者按 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中國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清能集團秉承“讓世界更低碳”的企業使命,致力于新能源項目開發和綠色低碳技術推廣,朝著“低碳智慧城市運營商”目標邁進,我們以“低碳快訊”形式,時刻關注綠色低碳領域的最新政策、先進技術、行業動態等內容,進一步深化全體員工對綠色低碳發展理念的認識,凝聚轉型發展力量,為綠色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10月9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電力市場。國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續發展的制度機制,各地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以獨立或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方式公平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等各類電力市場交易。 與2013年發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在以下方面有顯著調整和變化: 定義和分類細化 原規定:原規定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定義相對籠統,強調的是“用戶側自發自用、多余電量上網、配電網調節”的模式,未進行詳細分類。 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定義更明確,強調在負荷側開發,并在配電網系統中平衡調節。更重要的是,意見稿首次根據用戶類型和規模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細化分類,包括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且對每類項目的接入電壓等級和裝機容量有了詳細規定。這種分類方式幫助不同規模和類型的投資主體更清晰地理解相關的政策要求。 上網模式的調整 原規定:原規定主要強調“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的運營模式,允許企業、個人等投資主體根據實際需求選擇上網模式,但未對不同類型項目的上網模式做出嚴格限制。 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對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模式進行了更嚴格的區分。例如: 自然人戶用和非自然人戶用項目可自由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一般工商業項目只能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大型工商業項目則必須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并需配置防逆流裝置。 市場化交易和綠證機制 原規定:原有規定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由電網公司全額收購,補貼政策主要集中在電量上網的結算部分,市場化交易機制尚未完全覆蓋。 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引入了更靈活的市場化交易機制,規定全額上網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電量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公平參與市場化交易。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以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等方式參與電網調度。此外,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以通過綠證交易平臺獲得額外收益。
開欄語 為加快綠色轉型發展,倡導綠色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清能集團攜手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依托“武碳江湖”小程序,開發“低碳企業”模塊,培養員工低碳生活理念,倡導低碳行為,普及碳普惠概念及系統,不定期開展低碳相關活動,形成良好的低碳文化氛圍。 清能集團官方公眾號開設“綠色低碳生活”專欄,第二期將重點介紹“武碳江湖”平臺功能。 武碳江湖 9月22日,“武碳江湖”個人低碳生活平臺減排算法全新升級,依托先進的數字化技術和科學的算法,可實時計算發放碳普惠減排量,全面記錄用戶在日常生活中的低碳行為軌跡。 用戶在微信或支付寶中搜索“武碳江湖”小程序開通個人碳賬戶后,當其乘坐公交地鐵或新能源網約車、租用共享單車、點外賣拒絕使用一次性餐具、購買二手手機后,即可獲得碳普惠減排量,進入“武碳江湖”低碳商城兌換定制文創產品、武漢通紀念卡、單車騎行券等,享受“低碳權益”。 清能集團依托“武碳江湖”小程序,已開發上線“企業版”碳普惠。“企業版”碳普惠以企業為基本單元,統計員工的碳普惠數據,可直觀展示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成果。 關注清能集團公眾號,點擊“低碳企業”即可快速跳轉至“武碳江湖”注冊平臺,員工注冊后加入企業,可看到員工綠色減排數據。
編者按 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中國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清能集團秉承“讓世界更低碳”的企業使命,致力于新能源項目開發和綠色低碳技術推廣,朝著“低碳智慧城市運營商”目標邁進,我們以“低碳快訊”形式,時刻關注綠色低碳領域的最新政策、先進技術、行業動態等內容,進一步深化全體員工對綠色低碳發展理念的認識,凝聚轉型發展力量,為綠色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綠色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綠色發展,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健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促進綠電使用和國際互認”。 國家能源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制度不斷健全完善,2023年7月,明確綠證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2024年1月,推動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核指標核算,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2024年7月,新設電解鋁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以綠證核算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相關政策印發以來,綠證交易規模穩步擴大,推動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不斷提升。 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提升我國全球碳定價話語權、服務企業國際履約的基礎性制度。作為國際通行的市場化碳減排工具,自愿減排市場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可用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清繳抵銷、綠色供應鏈管理、履行社會責任,以及大型活動、企業、產品碳中和等。2023年10月,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確立了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總體思路、工作流程和市場參與主體各方權責,制定發布了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項目方法學,支持可再生能源領域發展。 綠證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都是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市場化機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綠電、綠證、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為明確綠證市場和CCER市場邊界,避免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兩部門經充分溝通,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共同研究編制了《通知》,明確綠證與CCER銜接的具體要求。 《通知》的印發實施,將有助于加強綠證與CCER有效銜接和政策協同,不斷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有助于加快我國綠證國際認可、滿足企業迫切訴求,推動完善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制度體系;有助于健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 問:《通知》設立兩年過渡期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綠證制度與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都具有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發電、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但兩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綠證制度旨在對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激勵補助,促進能源結構調整。自愿減排市場按照國際通行的“額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實現額外減排效果的領域和項目,鼓勵減排機理清晰、亟需經濟激勵、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可以實現有效監管的領域發展,精準服務于全社會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隨著國際社會對企業供應鏈綠色低碳水平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企業需要通過綠證制度和自愿減排機制實現可再生能源和碳排放等方面目標。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在綠證與自愿減排機制中存在重復獲益可能,需要從政策層面明確相關規定,助力實現我國“雙碳”目標。 基于此考慮,《通知》明確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并設置了兩年過渡期,時間自2024年10月1日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符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方法學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可由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除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外,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愿減排市場。過渡期后,綠證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方式再行研究明確。需要說明的是,2017年3月之前已完成CCER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通知》相關要求參照執行。 問:《通知》在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交易和申請CCER重復獲益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結算電量信息,按月核發對應綠證。為避免項目重復獲益,《通知》明確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的項目業主可以自愿選擇參與綠證交易或者申請CCER,其中: 對于擬選擇參與綠證交易的項目,采取企業承諾的方式聲明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再申請CCER,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予以公示。 對于擬申請CCER項目減排量登記的,采取企業承諾的方式聲明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再參與綠證交易,并由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CCER注冊登記機構)在CCER注冊登記系統予以公示。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后,CCER注冊登記機構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推送項目登記的計入期等信息,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 對于在開展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登記前已交易的綠證,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將計入期內已交易綠證信息推送至CCER注冊登記機構,在減排量核查和登記時按電量等額核減。 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CCER注冊登記機構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推送減排量登記的計入期及CCER登記量等信息,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對項目計入期內CCER登記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進行核銷,并將核銷信息向全社會公開;未通過減排量核查和登記的,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被“凍結”的綠證將解除“凍結”,可以參與綠證交易。 問:《通知》對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加強交易監管,作出了哪些具體安排? 答:《通知》規定了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的具體操作方式,為保障落實,同步明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交易監管等相關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組織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CCER注冊登記機構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CCER注冊登記系統,及時互通深遠海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項目綠證“凍結”、核銷、交易,以及自愿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登記有關信息; 二是強化數據的真實性,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指導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CCER注冊登記機構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加強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CCER注冊登記系統等建設,從源頭上確保數據真實可信、安全可溯、防篡改; 三是做好數據查驗工作,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CCER注冊登記機構等單位要組織建立綠證核發交易與CCER登記數據查驗機制,定期核驗檢查數據,防止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
8月24日,中央網信辦等十部門秘書局(辦公廳、綜合司)聯合印發《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發展實施指南》。其中指出,通過基礎設施降碳,優化新能源供給方式,加快推進應用側節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實施動態化精準管理等手段,共同推動綠色數據中心建設。 關于印發《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發展實施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委)、交通運輸廳(局、委)、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數據局: 為更好指導部門、地方、社會組織、企業等開展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發展工作,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數據局等部門組織編制了《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發展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現將《實施指南》印發你們,供推進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發展工作時參考使用。 各地區在使用本指南時,要聚焦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充分把握好自身在區域、產業發展中的定位,立足自身資源稟賦,積極打造特色產業和功能優勢,加快數字化綠色化協同發展,推進能源資源、產業結構、消費結構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 來源:中國能源報 供稿:科技創新事業部 編審:黨群工作部
編者按: 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中國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清能集團秉承“讓世界更低碳”的企業使命,致力于新能源項目開發和綠色低碳技術推廣,朝著“低碳智慧城市運營商”目標邁進,我們以“低碳快訊”形式,時刻關注綠色低碳領域的最新政策、先進技術、行業動態等內容,進一步深化全體員工對綠色低碳發展理念的認識,凝聚轉型發展力量,為綠色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意見的出臺背景是什么?部署了哪些重要任務?新華社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 ??問: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綠色低碳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能源綠色轉型步伐加快,截至2024年6月底,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達到16.53億千瓦,占總裝機的53.8%;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建成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產業鏈;資源利用效率持續提高,2023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碳排放強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超過26%、35%,主要資源產出率提高了60%以上;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 ??與此同時,我國綠色轉型仍然面臨著不少困難挑戰。能源結構偏煤、產業結構偏重、環境約束偏緊的國情沒有改變,化石能源和傳統產業占比仍然較高,生態環境質量穩中向好的基礎還不牢固。此外,全球綠色轉型進程面臨波折,環境和氣候議題政治化趨勢增強,綠色貿易壁壘升級。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就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作出部署。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意見,對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作出系統謀劃和總體部署,明確了總體要求、主要目標、實施路徑,對于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意見的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是什么? ??答:意見提出,以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為引領,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意見提出堅持全面轉型、協同轉型、創新轉型、安全轉型的工作原則:將綠色轉型的要求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全方位、全領域、全地域推進綠色轉型;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發展實際,科學設定綠色轉型的時間表、路線圖、施工圖;強化支撐綠色轉型的科技創新、政策制度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綠色轉型提供更強創新動能和制度保障;統籌處理好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當前和長遠、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妥善防范化解綠色轉型面臨的內外部風險挑戰。 ??問:意見提出哪些目標? ??答:意見提出兩個階段目標。到2030年,重點領域綠色轉型取得積極進展,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減污降碳協同能力顯著增強,主要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提升,支持綠色發展的政策和標準體系更加完善,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取得顯著成效。到2035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基本建立,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廣泛形成,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取得顯著進展,主要資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全面進入綠色低碳軌道,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 ??同時,針對不同領域,意見提出量化工作目標:到2030年,節能環保產業規模達到15萬億元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5%左右,抽水蓄能裝機容量超過1.2億千瓦;營運交通工具單位換算周轉量碳排放強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大宗固體廢棄物年利用量達到45億噸左右,主要資源產出率比2020年提高45%左右等。 ??問:意見部署哪些主要任務? ??答:意見圍繞5大領域、3大環節,部署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 ??5大領域分別是:構建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空間格局,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打造綠色發展高地;加快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推動傳統產業綠色低碳改造升級,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加快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發展;穩妥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加強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推進交通運輸綠色轉型,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綠色交通基礎設施,推廣低碳交通運輸工具;推進城鄉建設發展綠色轉型,推行綠色規劃建設方式,大力發展綠色低碳建筑,推動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3大環節分別是:實施全面節約戰略,大力推進節能降碳增效,加強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消費模式綠色轉型,推廣綠色生活方式,加大綠色產品供給,積極擴大綠色消費;發揮科技創新支撐作用,強化應用基礎研究,加快關鍵技術研發,開展創新示范推廣。 ??問:如何完善支持綠色轉型的政策體系? ??答:意見提出完善綠色轉型政策體系。 ??財稅政策方面,積極構建有利于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和資源高效利用的財稅政策體系,落實相關稅收優惠,完善綠色稅制。金融工具方面,延長碳減排支持工具實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積極發展綠色股權融資、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投資機制方面,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重點項目積極予以支持,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綠色低碳項目。價格政策方面,深化電力價格改革,完善水價政策,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市場化機制方面,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完善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標準體系方面,建立碳達峰碳中和標準體系,加快節能標準更新升級,完善可再生能源標準體系和工業綠色低碳標準體系。 ??問:意見出臺后如何抓好落實? ??答:意見是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頂層設計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制定實施碳達峰碳中和綜合評價考核制度,科學開展考核,加強評價考核結果應用。 來源:新華社 供稿:科技創新事業部 編審:黨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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